| 1. |
在本合同中所用的"客票"指客票及行李票,本條件及聲明構成其一部分;"載運"相同於"運輸";"承運人"指載運或約定載運旅客或其行李,或實施因此種航空運輸而產生的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華沙公約"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經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訂的該公約,何者適用即指何者。 |
| 2. |
根據本合同進行的運輸,應遵華沙公約所制定的有關責任的規定和限制,除非此種運輸不是該公約所下定義的"國際運輸"。 |
| 3. |
只要與上述不相矛盾,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和其他服務應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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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客票中包含的規定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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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適用的運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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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為本條件一部分的承運人運輸條件和有關規定(可向承運人辦事處索取)。美國或加拿大境內一點與其境外任一點之間的運輸除外,上述兩國公布的有效運價適用於該項運輸。 |
| 4. |
承運人的名稱在客票中可用簡稱,其全名及簡稱見承運人的運價表、運輸條件、規章或班期時刻表;承運人的地址應為客票中與承運人名稱第一個簡稱相對的出發地機場;經同意的經停地點是本客票中所列的那些地點,或在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中所列在旅客航路上規定的經停地點。由數個承運人連續承擔的運輸,應被認為是一個單一的營運活動。 |
| 5. |
一個空運企業填開另一個空運企業航線上運輸的客票的做法,只能作為是該另一個空運企業的代理人。 |
| 6. |
對承運人責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應適用於並有益於承運人的代理人、僱員和代表以及承運人所用航空器進行運輸的任何該航空器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僱員和代表。 |
| 7. |
交運的行李應交付給行李票的持有者。遇有行李在國際運輸中損壞時,應在發現損壞之後立即向承運人提交書面意見,最遲亦應在收到行李後七天內提出。遇有延誤時,必須在行李交付之日後二十一天內提出異議。對於非國際運輸的行,李請參閱運價表或運輸條件。 |
| 8. |
本客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除非在本客票、承運人的運價表、運輸條件或有關規章中另有規定。所列的運輸票價可在開始運輸之前改變。如未交付適用的票價,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
| 9. |
承運人將盡最大努力以合理的快速承運旅客及行李。在班期時刻表內或其他地方所列的時間是不予保証的,也于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承運人無須事先通知可以改換備用承運人或飛機,在必要時可以改變或取消客票上所列的經停地點。班期時刻可不事先通知而改變。承運人對航班的銜接不負責任。 |
| 10. |
旅客應遵守政府對旅行的要求,出示出境、入境和其他入要的文件,並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時間到達機場。如未有確定時間,則應提早至足以辦完離境手續。 |
| 11. |
承運人的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均無權改變、修改或廢止本合同中的任何規定。 |